商標是用于區(qū)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識,因此商標需要具備顯著性特征。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規(guī)定,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,便于識別。在實際案例中,出現(xiàn)過很多因申請商標不具備顯著性而被駁回的情況。那么,商標的顯著性是如何判定的,怎樣的商標顯著性會更,更容易獲準注冊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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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最為普遍的文字商標為例,一般而言,這些商標名稱可以劃分為“臆造性商標”、“任意性商標”、“示意性商標”以及“描述性商標”等多個類別。每種類別的商標名稱顯著性的強弱不同,我們普遍認為的顯著性強弱排列為:臆造性商標>任意性商標>示意性商標>描述性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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臆造性商標:指憑主觀意想、杜撰的詞語;由于該商標不會與任何商品或服務發(fā)生聯(lián)系,因此在所有商品和服務上顯著性較高。
任意性商標:指雖然不是獨創(chuàng)的,但因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無關(guān),因而同樣能起到區(qū)別作用的商標。如“蘋果”可以注冊在手機上,但不能注冊在水果上。
暗示性商標:由常用詞構(gòu)成,它以隱喻、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屬性或某一特點。如自行車商標"野馬"、飲料商標“健力寶”、在床墊上使用“晚安”商標。
描述性商標:直接對商品或服務的質(zhì)量、重量等特點進行描述的商標,這類商標顯著性較弱一些。如“17.5°”注冊在臍橙上,由于17.5°不僅是臍橙品質(zhì)的直接表示,17.5°橙也被認作是糖酸比值為17.5°的這一類臍橙的通用名稱,17.5°是對臍橙品質(zhì)的描述,不能獲得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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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商標的顯著性主要結(jié)合商標本身的構(gòu)成要素、是否具有獨創(chuàng)性以及是否與商品或服務產(chǎn)生關(guān)聯(lián)等多個因素。一般而言,商標標識與商品或服務屬性關(guān)聯(lián)越密切,顯著性反而越弱,對近似標識的排斥力也越弱;而商標標識與商品或服務屬性關(guān)聯(lián)越弱化,顯著性反而越強,對近似商標的排斥力更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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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并不是絕對的,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。比如上文所提到的一般都是指商標的固有顯著性,而商標還可以通過長期使用,經(jīng)過廣告的強化宣傳,從而獲得顯著性。比如我們所熟知的蒂芙尼藍、紅底鞋這類商標,經(jīng)過長期使用,讓人一眼就能與商品聯(lián)想到一起,已經(jīng)被廣大消費者所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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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的固有顯著性一定程度決定了商標能否順利注冊,而獲得顯著性則決定了商標的市場地位。如果商標一開始設計的十分有個性,但是注冊成功之后,不注重商標的運用或商品本身存在問題,那么也無法發(fā)揮商標的價值。商標是與品牌相輔相成的無形資產(chǎn),合理運用和保護商標,可以讓品牌發(fā)展的更好,品牌的發(fā)展又進一步促進了商標價值的提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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